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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被捕前侦察阶段)+7个月(被捕后侦察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裁决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含不算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低法批准后缩短的期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被捕前侦察阶段)+7个月(被捕后侦察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裁决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含不算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低法批准后缩短的期限)。
简介: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被捕前侦察阶段)+7个月(被捕后侦察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裁决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含不算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低法批准后缩短的期限)。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被捕前侦察阶段)+7个月(被捕后侦察阶段)+6.5个月(审查起诉)+13个月(一审)+10天(裁决期限)+4个月(二审)=32个月(含不算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低法批准后缩短的期限)。【被捕前侦察阶段】 被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多达37天 1.开庭、拘传持续时间不得多达12小时;案情尤其根本性、简单,必须采行拘押、被捕措施的,开庭、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多达24小时。(最少1天)(第117条) 2.拘押时间,一般不得多达14日,类似情况拘押缩短至30天、审查批准后不多达7天,最久37天。
(第89条)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多达12个月; (第77条)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多达6个月。(第77条) 统计资料:30+7=37天 【被捕后侦察阶段】 被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多达7个月 1.对犯罪嫌疑人被捕后侦察拘留期不得多达2个月;案情简单、期限期满无法落幕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可以缩短1个月;(第154条) 2.对合乎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可以缩短2个月;(第156条) 3.对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缩短期限期满,仍无法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或要求可以再行缩短2个月;(第157条) 4.找到另有最重要罪行的,新的计算出来期限。
(第158条) 统计资料:(2个月+1个月)+2个月+2个月=7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 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多达6.5个月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根本性、简单案件,可以缩短0.5个月;(第169条) 2.转变首府的,转变后的检察院接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出来; 3.撤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缩,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 4.补充侦查完收押人民检察院后新的计算出来控告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缩短0.5个月,共3个月。(第171条) 5.被害人对不起诉要求的受理,在7日以内向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控告要求的受理,在7日以内明确提出。
(第177条) 统计资料:(1个月+0.5个月)+1个月×2次+(1个月+0.5个月)×2次=6.5个月 【审判阶段】 一审至二审法定办案期限不多达17.5个月 1.普通程序一审审理案件,应该在法院后2个月内宣判,据载不得多达3个月。类似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或者要求,可以再行缩短3个月,计6个月。
(第202条) 2.人民法院转变首府的案件,从转变后的人民法院接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出来审理期限。(第202条) 3.驳回裁决或抗诉时限10日。(第138条) 4.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应该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并收押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新的计算出来审理期限。(第199条、202条) 录: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检察院可以补充侦查的次数,实践中检察院一般也就补查1次,再行敢法院可能会建议检察院撤诉,这是无罪判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5.限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在法院后20日以内开审。(第178条) 6.二审裁决、抗诉案件,应该在2个月以内开审。类似情况,有本法一般五十六条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或者要求,可以再行缩短2个月,计4个月。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的裁决、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第232条) 统计资料:[(2个月+1个月+3个月)+1个月+(2个月+1个月+3个月)]+10天+(2个月+2个月)=17.5个月 【不算入审限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不作精神病检验的期间不算入办案期限。
(147条) 2.推迟审理:(1)必须通报新的证人声请,调取新的物证,新的检验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找到宣判的案件必须补充侦查,明确提出建议的;(3)由于申请回避而无法展开审判的。(198条) 3.终止审理:(1)被告人患上相当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逃脱的;(3)自诉人患上相当严重疾病,无法出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无法排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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