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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变更登记
  • 时间:2024-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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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住房抵押贷款更改注册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管理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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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抵押贷款更改注册行政主管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负责管理归门管理全国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2.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厅):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巾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或(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工作。涉及主体 1.抵押人,指将依法获得的房地产获取给抵押权人,作为本人或者第三人遵守债务借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 2.抵押权人,指拒绝接受房地产抵押作为债务人遵守债务借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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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作流程 1.抵押期间房地产权移往或更改的,当事人不应自移往更改之门起30日内,所持抵押权人表示同意其移往更改的证明文件,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移往或更改注册。2.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再次发生更改即合约主体更改的,当事人不应自更改之日起30日内,所持抵押权出让合约及有关证件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新的办理抵押注册; 3.抵押当事人双方对抵押合约内容展开更改的,不应自更改之日起15日内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登记手续。

4.抵押房地产被处分后。原抵押当事人不应自处分之日起15日内,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吊销注册。5.已办理抵押注册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将其债权及抵押权出让给第三人时,应该在抵押权出让合约签定后,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更改登记手续。

由于抵押权出让须事前同意抵押人表示同意,因此,不应由抵押权人和不受出让的第三人到原注册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权更改登记手续。申报文件 抵押权人和不受出让的第三人办理抵押权更改注册时应递交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抵押权人原持有人的房地产他项权利许可; 2.抵押权进和不受出让第三人的身份证明; 3.原抵押合约; 4.债权及抵押权出让合约; 5.市国土房管局规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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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解释 1.《他项权利许可》遗失,抵押权人不应向注册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有关报纸上声明终止,注册行政主管部门于登报声明30日后,发给《他项权利许可》。2.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注册,获得《他项权利许可》后,不得扣留抵押人的房地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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