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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债务依然合法有效地。婚前债务不应归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成婚而歼灭。 王某与李某2007年结识并爱情,期间李某因缴纳房租向王某借款8000元,为指出系由借款,李某向王某开具借据一份。后二人恋情发展很快,并于2011年注册成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相互猜忌造成感情不和,法院调停再婚。 2016年9月,王某拒绝李某偿还债务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李某拒绝接受。
简介:债务依然合法有效地。婚前债务不应归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成婚而歼灭。
王某与李某2007年结识并爱情,期间李某因缴纳房租向王某借款8000元,为指出系由借款,李某向王某开具借据一份。后二人恋情发展很快,并于2011年注册成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相互猜忌造成感情不和,法院调停再婚。
2016年9月,王某拒绝李某偿还债务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李某拒绝接受。发问:王某能否拒绝李某偿还债务婚前所欠债务8000元及利息? 【律师答案】 债务依然合法有效地。
婚前债务不应归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成婚而歼灭。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备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备共计性质,由夫妻双方联合拥有。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不应视作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
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正式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某而言系由婚前债务,对王某而言系由婚前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说明(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沿袭而转化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誓约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无法因成婚而失去法律维护,在没双方其他誓约情况下,它仍是王某个人的婚前财产。故该债务会因婚姻而歼灭,李某不应偿还债务王艳以上债务,并分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延续期间的利息归属于联合收益,可以减免。
综上所述,夫妻婚前向对方所借债务会因为婚姻而歼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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