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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掩盖、掩饰犯罪所触怒“掩盖、掩饰犯罪所触怒”这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改动为“坚称是犯罪扣除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不予窝藏、移往、并购、交由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掩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 11日两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偷窃、偷窃、诈骗、抢走机动车涉及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中更进一步具体了“掩盖
掩盖、掩饰犯罪所触怒“掩盖、掩饰犯罪所触怒”这新罪名是由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发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而来,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改动为“坚称是犯罪扣除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不予窝藏、移往、并购、交由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掩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进而在2007年5月 11日两低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偷窃、偷窃、诈骗、抢走机动车涉及刑事案件明确应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全称《说明》)中更进一步具体了“掩盖、掩饰犯罪扣除、犯罪扣除收益罪”这新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九条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改动为:“坚称是犯罪扣除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不予窝藏、移往、并购、交由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盖、掩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管制,处以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将罪名由窝藏、移往、并购、销售赃物罪,改动为掩盖、掩饰犯罪扣除、犯罪扣除收益罪。从上述规定可以显现出,在掩盖、掩饰犯罪扣除、犯罪扣除收益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否“坚称”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前提条件。
那么如何确认犯罪嫌疑人是不是“坚称”呢?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推断犯罪嫌疑人否“坚称”。一、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那么必要依据《关于依法查处偷窃、偷窃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坚称的法律推断。二、如果犯罪对象为机动车以外的普通财物,则使用事实推断的方法来辨别犯罪嫌疑人对赃物不法来源“坚称”的了解程度:一是看赃物交易的时间、地点,如夜间并购、路边并购 ,对“坚称”了解的程度就小于白天并购、市场并购;二是看赃物的品种、质量,如果赃物归属于刚刚在市场发售的新产品,则不法来源的可能性就大,因为合法的所有者会只能变卖,除非偷窃或偷窃扣除赃物;三、看交易的价格,否明显高于市场价值,根据经验,一般买赃者扣除赃款意味着是赃物检验价值的三分之一左右; 四、看若无不顾一切的交易申请,买赃者否意图抢;五是看赃物与卖方身份、体貌的给定性以及卖主对赃物的理解程度,等等。然后分别所列可证明“坚称”的基础事实和可驳斥“坚称”的基础事实展开分析较为,再行融合人们一般的经验法则、逻辑规则辨别哪一方的事实和理由更加充份可靠,最后发售犯罪嫌疑人否坚称的结论。
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数额5000元以上反感1万元或者多次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总计数额3000元以上反感6000元的,为罚金刑。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数额在1万元以上反感1.5万元或者多次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总计数额6000元以上反感1万元的,为管制刑。
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数额1.5 万元以上反感2万元或者多次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总计数额 1万元以上反感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刑。掩盖、掩饰犯罪扣除2万元或者多次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总计数额1.5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减少4000元,刑期减少一个月。
掩盖、掩饰犯罪扣除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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