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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据报导,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吴某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根摘取杨梅,树枝脱落致其摔落自杀身亡,其亲属以杨梅树选育处较低不易爬上,而景区并未采行安全性防范措施为由告上法庭,赔偿60余万元。红山村民委员会为了美化景观在村里的情人堤河道旁边栽种了为数不少的杨梅树,虽然村里并没向村民或游客获取免费采收杨梅的活动,但每年杨梅成熟期成熟期之际,都有大量游客爬上杨梅树、采收树上的杨梅。吴某是白山村村民,年近60的他平时酿制杨梅酒用作出售。 每年村里的杨梅成熟期时,吴某都要去摘取杨梅泡酒。
简介:据报导,广州一名六旬老人吴某在景区游玩时上树根摘取杨梅,树枝脱落致其摔落自杀身亡,其亲属以杨梅树选育处较低不易爬上,而景区并未采行安全性防范措施为由告上法庭,赔偿60余万元。红山村民委员会为了美化景观在村里的情人堤河道旁边栽种了为数不少的杨梅树,虽然村里并没向村民或游客获取免费采收杨梅的活动,但每年杨梅成熟期成熟期之际,都有大量游客爬上杨梅树、采收树上的杨梅。吴某是白山村村民,年近60的他平时酿制杨梅酒用作出售。
每年村里的杨梅成熟期时,吴某都要去摘取杨梅泡酒。2017年5月19日下午,吴某在上树根采收杨梅时不小心从树上摔倒了下来。吴某伤势后,村委会书记李某电话了120救护电话,但救护车如期并未到。
红山村委原本有医务室,刚好当时医务人员却不并在岗,后吴某被送往广州市中西医融合医院化疗,并因抢救无效于当天丧生。吴某死后,吴某的丈夫李某与儿女们将白山村村民委员会告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拒绝红山村委赔偿金各项损失总计60余万元。李某与儿女们指出,吴某系因树枝枯栏脱落跌入,杨梅树选育处较低,不易爬上,每年杨梅成熟期成熟期之际,都有大量观景人员爬上杨梅树、采收树上的杨梅,甚至展开哄抢。
被告回应却置若罔闻,未曾采取任何安全性纾缓或管理等安全性风险防范措施,在本案事故再次发生后,被告并未采行及时和适当的救助措施,亦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付吴某的丧生承担责任。被告红山村委则指出,吴某擅自上树根摘村集体的杨梅,由此导致的损失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裁决】 花都区人民法院指出,吴某作为一名成年人,予以被告表示同意擅自上树根采收杨梅,其应该预料到危险性,故其本身应该对自身伤害承担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否分担赔偿金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惟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他人伤害的,应该分担侵权行为责任。可见,安全性确保义务是一种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安全性确保义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物”的方面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主要反映为交给、确保及配有义务。二是“人”的方面的安全性确保义务,主要反映不应配有必要的人员对参予社会活动的他人获取与活动相适应的防治外来侵犯的确保。但安全性确保义务人分担的责任不不应无限制不断扩大,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在合理用于设施设备的过程中,因设施设备本身的安全隐患致损或者因救助不及时造成伤害不断扩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应就旅游活动中准确用于涉及设施、设备的方法以及有可能严重威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其他情形,以指明的方式向旅游者做出解释或者警告。故此,被告作为杨梅树的所有人及景区的管理者,应该意识到景区内有游客或者村民上树根采收杨梅,不存在有可能严重威胁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情况,但其没对采收杨梅及爬上杨梅树的危险性做出一定的警告告诉,不存在一定的罪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区分与审定》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再次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行适当的救助和处理措施,3A级景区应该创建应急救援机制,成立医务室,最少配有全职医务人员,另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伤势后,被告虽另设医务室,但涉及人员早已上班,且被告没成立适当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造成吴某无法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对伤害的不断扩大不存在一定的罪过。
据此,法院亦须确认被告分担5%的责任,赔偿金原告各项损失4万余元。原告与被告皆上告一审判决,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决。广州中院审理后裁决上诉双方的裁决,维持原判。
[参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粤01民惜4942号二审民事起诉书] 【案件评析】 近日该条案例新闻日后公布便上了网络冷搜榜,引起网友热议: @空白:真是荒谬,因为自己失礼道德水准的不道德行径造成丧生,还能跑到别人身上,那是不是以后所有的树旁边都要挂个禁令爬上的牌子来警告哪些没有道德没有素质内乱爬树的人? @蕗亽曱:这就叫躺在枪 @幸福的小猪-张炜莹:对杨梅被偷摘导致的损失也应该给与裁决 @陈刚:被告应当分担0.00001%的责任 从常人直觉看,不少人都指出问题出有在违规爬树的老人,其几乎有误自己的主动涉险不道德分担全部责任,因为,个人应付自己的不道德负责管理,是基本的法理,也是生活常识之一。正如起诉书中所述,本案中的吴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了爬树摘取杨梅的危险性。
吴某坚决自己的年纪爬树,并在摘取杨梅的过程中从树上坠落在,其自身不应就爬树的不道德并由此产生的后果分担起最主要责任。同时,法院也确认,白山村村委不存在罪过并裁决其分担5%赔偿金责任,依据主要是白山村村委违背了《旅游法》规定的“旅游经营者的安全性风险提醒义务”与“突发事件处理义务”,如果将吴某确认为“旅游者”,法院如此确认不应没疑义。《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应就旅游活动中有可能严重威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性的情形,以指明的方式做出解释或者警告。
根据起诉书内容,明确到本案中,吴某的车祸摔倒丧生,与景区惟安全性留意提醒义务没必要因果关系。但是,该景区归属于村委会集体私有研发区域,且供游客游玩对外开放的地方,每年都有不少游客转入游玩,景区内栽种的杨梅树,被游客爬上采收,此事不是第一次再次发生了,景区却没采行尤其警告措施,不予警告制止,有视而不见采收之斥,显然不存在一定管理失责。同时,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区分与审定》规定,3A级景区应该创建应急救援机制,另设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在吴某从杨梅树上摔落伤势后,景区没采行适当的医疗救助措施,造成吴某并未及时获得救助,对伤害的不断扩大不存在一定的罪过。
可见,法院裁决景区方需承担一定责任,是于法有据的。栽种杨梅树一般而言并不减少其他人的危险性。如果杨梅树归属于私人所有,吴某予以容许擅自爬树摘取杨梅,似乎归属于盗窃侵权行为,发生意外,几乎是咎由自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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