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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合法吗?
  • 时间: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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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要: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驾驶员人并未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要。2017年3月11日,王某某驾驶员其本人所有、北航在某汽车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的肇事中型自卸货车,因占道与敖某某牵驾驶员的电动三轮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两车损毁、敖某某伤势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确认,王某某胜全部责任。事故再次发生时,王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于2013年9月3日早已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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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驾驶员人并未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要。2017年3月11日,王某某驾驶员其本人所有、北航在某汽车公司、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要的肇事中型自卸货车,因占道与敖某某牵驾驶员的电动三轮车再次发生撞击,导致两车损毁、敖某某伤势的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确认,王某某胜全部责任。事故再次发生时,王某某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于2013年9月3日早已届满。事故导致三者敖某某损失将近二十余万元。敖某某驳回诉讼,拒绝侵权人及保险人分担前述损失。

保险人指出事故再次发生时驾驶员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质,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要。【法院裁决】 一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敖某某的损失首先不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剩下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要限额内支付,并据此做出裁决。保险公司上告一审判决,裁决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指出,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议定的商业保险合同第24条约以定,“驾驶员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本案被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某并未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上诉人主张拒赔商业三者险要的,予以反对。故裁决反对了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要的裁决催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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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能否因驾驶员人并未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商业三者险要。一、保险人拒赔商业三者险要合乎保险合同誓约 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其分担赔偿义务的性质系由合约义务。而该合约第24条约以定:“驾驶员租赁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依法正式成立的合约一旦生效,就产生约束力,当事人必需严肃遵守,非经法定程序、没法律依据,不得随便更改、中止,更加不能随便驳斥合约的效力。本案被保险车辆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并未获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合乎双方之间保险合同誓约的拒赔情形。

商业三者险要合约归属于责任保险合同,而责任保险合同是分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风险,而非分配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的风险,无法因为被保险人赔偿金能力较强或者无赔偿金能力而将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责任转嫁给保险人。二、该正当理由条款有效地 保险合同虽系格式合约,但其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强迫议定,条款内容并未违背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并未伤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因此,正当理由条款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的违宪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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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保险法第19条规定,“使用保险人获取的格式条款议定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违宪:(一)减免保险人依法不应分担的义务或者减轻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回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拥有的权利的。”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皆规定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性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需获得适当从业资格,方可专门从事适当的道路运输活动。作为专门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人王某某,理所当然坚称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需获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而保险人与投保人将违背适当拒绝的情形作为正当理由事由列为保险合同,既难免除法律为保险人具体原作的义务,也并未回避法律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拥有的权利。故该正当理由条款合法有效地。

三、保险人按商业三者险要合约誓约展开赔偿金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同时控告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该确认再行由保险公司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不予赔偿金,严重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要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不予赔偿金。即远超过交强险的限额部分损失,人民法院要认同保险合同的誓约。只要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正当理由条款内容尽到了提醒、解释等义务,保险合同正当理由条款即已生效,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誓约主张拒赔。

综上所述,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议定保险合同时早已对涉及正当理由事项做出誓约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驳斥商业保险合同的誓约,擅自驳斥当事人在议定合约时的现实意思。明确到本案,商业保险合同条款中誓约了“驾驶员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书或其他不可或缺证书,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死伤、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管理赔偿金。”并对该条款加粗、加黑,投保人在投保时亦手写证实接到条款及正当理由事项说明书,被具体告诉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并砖墙了投保人的公章。

因此,保险人已就上述正当理由条款尽到提醒和具体解释的义务。所以,保险人有权依据合约誓约主张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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